阳升致力于清洁的能源
让更多人享受绿色电力
汇聚太阳的光芒  托起明天的希望
住建部令第6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快乐人生 | 发布时间: 1天前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别注意: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

    2、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应工种的资格证书。

    3、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应当穿戴醒目实习标志,并由从事相应工种6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不得独立作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实习操作、未建立实习管理制度,或者安排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内擅自独立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